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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败ofo的居然不是摩拜和城管,而是“小黄车”!

作者:admin来源:兴港企业阅读次数:关闭本页

打败ofo的居然不是摩拜和城管,而是“小黄车”!

由于ofo共享单车改名ofo小黄车,一家叫做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怒,并且将ofo告上法庭,并索赔300万,原因是人家早就注册了“小黄车”的商标,ofo小黄车侵权了。


小黄车侵权?什么情况

当共享单车走进人们的视线后,小编眼里只剩下两个品牌,摩拜和ofo,至于其他五颜六色的单车奈何影响力太低,而没有进入小编的脑回路。


此前,小编看见有人写道:共享单车的最大竞争对手不是其他共享单车,而是城管。今天,小编要把这个预言改一下:,打败ofo的不是摩拜,也不是城管,而是“小黄车”。



由于ofo今年5月份把自己的品牌改成了ofo小黄车后引得了一家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大怒,并且将ofo告上法庭,并索赔300万,原因是人家早就注册了“小黄车”的商标,ofo小黄车等于侵权了!


起因:改名ofo小黄车太草率?


今年5月17日,共享单车ofo宣布将品牌名称改为“ofo小黄车”。


其实,各位老铁们都知道,ofo之所以改名是其以黄颜色车身的缘故,使得网友们都将其唤作“小黄车”,话说,这个小黄车还是网友们的“赐名”。


在更名之后,ofo就将小黄车等一系列商标提出了申请,于是,晃瞎了小编的眼。



大家注意,虽然ofo是5月17日宣布改名的,但是其2016年11月2日就已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并且是全类别注册,当时,小编还在心里暗赞了一下。


转折:ofo小黄车忽然成被告


近日,一家“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将ofo小黄车(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这家公司诉称,自己拥有“小黄车”文字商标专用权,且这些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被告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小黄车”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0万元;支付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暂计5.5万元。


小编查询得知,对方在第9类及第38类已经拥有注册商标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对方的公司名称是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据悉,在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原告企业名称从“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曾经,和小黄人一起搞事情的ofo


有什么办法帮助ofo拿回商标权?


要说,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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