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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都有些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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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都有些什么内容?

构利润归属的考量。后一项改变会对金融机构在香港运营的分支机构产生重大影响,这意味着香港会要求采用认可的经合组织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决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

 

常设机构


香港将会对非双边税收协议缔约方的税收居民采用新的常设机构标准。新标准将包含后BEPS时代对于常设机构的最新考量,如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反活动拆分(anti-fragmentation),以及修改后的非独立代理人标准和独立代理人测试。该项税收法规的发展可能会与香港目前缔结的许多双边税收协议中所采取的立场不一致。

 

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联系


《条例草案》中没有明确提出会直接改变香港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条款。然而,在新的转让定价法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原则与新的常设机构标准之间的相互影响。

 

无形资产


 《条例草案》新增章节15F规定,如果任何人士在香港对海外关联公司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提升、维护、保护和应用做出贡献,则其贡献的价值将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而需在香港纳税。

 

转让定价文档


  • 《条例草案》规定了从2018年4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起,香港将执行强制性的转让定价同期文档要求。转让定价同期文档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其中基于公司规模和关联交易规模的豁免条款与《咨询报告》中的规定一致。



  • 需要准备转让定价同期文档的纳税人需要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准备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这一时限明显短于之前的预期,尤其对主体文档而言。

 

国别报告


《条例草案》中针对国别报告的执行制定了详细的法规。法规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香港纳税人理论上可以选择针对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财务年度在香港自愿进行国别报告的母公司代理申报(parent surrogate filing),但其实际效果取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换机制。需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写之时,香港仅能与三个国家交换国别报告,即英国、爱尔兰和南非。

 

罚则


《条例草案》引入了严厉的转让定价罚则。在某些情况下,不仅有民事处罚,还有刑事处罚。

 

预先定价安排制度


修改后的预先定价安排制度将允许申请单边预先定价安排。

 

后续发展


《条例草案》将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立法会首读。最终法案的通过时间仍然待定。但我们目前预期,该法案会在立法会夏季休会前通过。

 

注意要点


《条例草案》中包含了很多受纳税人欢迎的举措,如延伸了预先定价安排制度,使香港在多个领域符合国际惯例等;实施BEPS最低标准,如国别报告,可以避免香港被经合组织成员国或欧盟国家列入国际税收黑名单。


然而,《条例草案》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超出预期,并且包含了诸多之前未被公开征询过的内容。


另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则是香港税务局是否拥有足够的资源以有效贯彻和落实这些变化。


香港的税务环境预计将面临更为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跨国企业集团必须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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