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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都有些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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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炉!香港税务局发布转让定价法规草案,都有些什么内容?

重点解读


2017年12月29日,香港税务局发布了《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将转让定价原则纳入《税务条例》(第112章)(以下简称:《税务条例》),落实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提出的打击“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的关键行动计划。

 

《条例草案》的内容出人意料且影响重大。根据之前发布的《打击“侵蚀税基与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文件》(以下简称:《咨询文件》)和《打击“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措施咨询报告》(以下简称:《咨询报告》),我们已经了解到香港的转让定价立法将会发生重大改变,包括引入国别报告、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三层架构转让定价文档,扩大预先定价安排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包含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在内的严厉罚则。

 

然而,《条例草案》在以下几个方面仍然出乎业界预期:


  • 《条例草案》的篇幅和复杂程度(该草案共计162页,是香港迄今为止最长的税务修订案)。


  • 《条例草案》超出BEPS最低标准以及《咨询报告》的范围。该草案完全采纳了经合组织在BEPS项目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构的标准(相比之下,不少国家选择不接受其中一些立法建议),这可能会对预期于2018年年中出台的、有关引入BEPS多边协议的税务修订案产生显著影响。


  • 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定价的绝对性,纳税人将承担重大的举证责任,而香港税务局的评税人员将会成为评判报税表上的利润或亏损是否正确的唯一裁决者。这似乎并不认可一定区间范围内的价格都有可能是独立交易价格。

 

《条例草案》的重点解读


转让定价法规的变化


  • 适用于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法规将被纳入《税务条例》,并从开始于2018年4月1日的课税年度开始生效(对财务年度结束于12月的公司而言,首个适用年度预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



  • 根据转让定价基本规则(“规则一”),当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会导致香港纳税人获得潜在的香港税收利益(tax advantage),则应当在其报税表上进行调整。初步来看,“香港税收利益”这点非常关键,它说明在香港的报税表上仅允许调增应评税利润,且意味着当一项交易的收入并非源自香港时,规则一不适用。


  • 规则二与规则一相似,但适用于非香港税收居民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根据独立公司原则进行利润归属的情况。


  •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中还规定了补偿调整机制,如果税收不利(tax disadvantage)一方(即有额外税收负担的一方)的收入同样需在香港纳税(如两个香港公司之间的交易),则允许对税收不利方进行宽免。


  • 转让定价规则一将会采纳经合组织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对于规则二,香港还会采纳经合组织2014年7月15日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第七条范本注释中提出的有关常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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