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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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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如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企业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性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以更好地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博弈。在鼓励纳税人的跨国投资与经济活动的同时,更要维护税收的中立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合理合法地规范经营。
税收管辖权


指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管辖权力,即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什么人征税、征什么税和征多少税。


但一国政府征税的权力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而要受该国政治权力涉及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员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二是地域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处于其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所得或收益征税。


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据此,形成两种不同的管辖权:


一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管辖权。其含义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哪国企业或个人取得该项收入。


二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又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哪一个国家;公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公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国。


因为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又关系到国家的实际利益,国家一般不会放弃任何一种税收管辖权。现实情况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这样一来,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就出现了。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2)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3)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交叉。管辖权的交叉意味着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所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都要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也由此产生。


一般来说,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1、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


2、免税法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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