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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9答,解决香港离岸公司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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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问9答,解决香港离岸公司税务问题!

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月1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

 

但如果离岸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联公司,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适用的税率计算。

 

此外,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你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离岸公司有什么需要特别遵守的规定?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2)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问题7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须按照前文所述方式缴付利得税。

 

(3)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4) 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经安排后,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经营。

 

(5)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

 

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决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离岸公司如何确定其活动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根据《税务条例》第88A条申请事先裁定,申请时须缴交费用。申请程序详列于《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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