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越来越多新加坡企业将业务拓展至海外。然而,海外收入如何纳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这成为许多企业主关注的焦点。
新加坡实行属地征税原则,即在新加坡产生或累积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来源收入,都需要纳税。除非符合豁免条件!
今天我们就聊聊海外收入如何纳税?如何避免双重征税?
01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认定
要理解海外收入的税务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
一家公司如果其控制和管理业务在新加坡实际执行,则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具体表现为:董事会会议在新加坡举行,重大决策在新加坡做出,公司整体战略由新加坡管理层制定。
税务居民身份对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能否享受新加坡与90多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带来的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5年起,外资控股公司申请税务居民证明书还需满足额外要求:即必须有实质性的新加坡本地管理参与。(至少有1名在新加坡的董事且该董事担任执行职位,不是名义董事;至少有1名高阶员工在新加坡工作;或由位于新加坡的关系公司进行管理。)
02 新加坡公司的海外收入税收
新加坡的税务实行属地性质。所以在新加坡产生或累积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来源收入,都需要被征税。
在全球化的趋势下,许多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的收入都来自于海外。当海外收入汇入新加坡时则需要缴税,因此部分可能会导致被双重征税。
要确定某笔收入从何而来,可能有点复杂且具争议性。由于新加坡没有确切的条规可以判断某笔收入是源自于新加坡还是海外,因此这取决于收入的性质和产生这个收入的交易方式。
如何判断收入来源地?
以下不同情况可以确定某笔收入的来源:
确定产生相关盈利的营运,并确定这些营运发生的地点。
如果在海外没有业务,而主要营运地点位于新加坡,则该业务所赚取的收入很可能会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确定买卖合约生效的地点(从贸易商品赚取盈利的地点),例如协商、签订和执行合约。
对于以赚取佣金为业务的公司,需确定旗下代理在哪里进行工作。如果这些活动在新加坡进行,则收入将被视为来自新加坡。
海外收入何时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取?
对于已确定海外来源的收入,需要确定的是该收入是否在新加坡被收取: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0(25)条,境外收入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已汇入新加坡:
汇入、转移或带入新加坡
用于偿还在新加坡经营的贸易或业务所产生的债务
用于购买带入新加坡的动产(如设备、原材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第10(25)条仅适用于对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收入征税,前提是该收入属于居住在新加坡的个人或位于新加坡的实体。
作为行政宽免,若外国收入在海外再投资且未汇回新加坡,则该收入在再投资时不会被视为已收到新加坡。这意味着外国收入的课税将被递延,直到投资被出售且所得款项被带入新加坡时才会征税。
03 外国来源收入豁免计划(FSIE)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也许会担心因使用新加坡的银行和基金管理设施而被征税。但是在新加坡收取的海外收入,只会向在新加坡居住的个人,或在新加坡的实体征税。
因此,非居民个人,或不在新加坡营运的外国公司,在把他们的海外收入带到新加坡后将不会被征税。
如上所述,在海外来源的收入可能会被征税两次 :一次是在海外他国,另一次是当该笔收入汇入新加坡时。
为避免双重征税,新加坡推出了外国来源收入豁免计划(FSIE)。
📌符合条件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以就以下特定海外收入享受免税:
海外公司股息
海外分支机构的盈利
海外服务收入
📌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双重征税减免:
公司驻居在新加坡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条款,公司在外国的同一收入已经缴纳或应缴纳税款
收入需在新加坡纳税
📌FSIE豁免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
当在新加坡收到该笔来自海外的收入时,产生该笔收入的海外国家的年度税率至少是15%。
该笔收入在海外已经被征税
当局认为免税将对该居民公司有利
公司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04 案例详解:境外收入征税 or 免税?
案例一:
📍A公司从开曼群岛获得技术咨询费(当地企业所得税为0%)
📌不满足“来源地法定税率≥15%” → 无法享受FSIE
🧾结论:需在新加坡全额缴纳17%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
📍B公司从中国子公司获得股息,中国已预扣10%税
📌中新税收协定允许税收抵免
🧾结论:在新加坡需补缴差额(17%-10% = 7%)
案例三:
📍C公司从印尼获得利息收入
📌利息不在FSIE列明免税的三种收入中!但仍有例外可能:
若印尼企业所得税率≥15%,已在印尼缴税,可申请个案免税
新加坡税务局需判定是否“对纳税人有利”
🧾结论:利息收入通常仍要纳税,但可以个案申请豁免
根据属地税制,只要境外收入不汇入新加坡,也未被视为“在新加坡取得”,新加坡税务局就不予征税。
05 满足免税条件的具体要求
要成功申请免税,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供详细资料:
收入的性质、数额以及来源管辖区必须明确申报
同时需要提供海外司法管辖区的标题税率信息,
以及证明该收入已在来源国纳税的文件(这是为了符合“须纳税(subject to tax)”的条件)。
(“标题税率”指的是海外国家的一般公司税率,不考虑任何特殊优惠或减免)
对于“须纳税”条件,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实质性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企业必须自相关课税年度起准备并保留至少5年以下文件:
公司声明外国司法管辖区因公司在该管辖区开展实质性业务活动而免除外国收入的税款
外国司法管辖区出具的税收优惠证书/批准函复印件
如果是外国来源股息,则需要提供股息凭证以及支付股息的公司就支付股息的收入支付或应付的所得税证明。
📌双重征税减免机制
即使不符合FSIE免税条件,新加坡公司仍可通过以下机制获得双重征税减免:
单边税收抵免(UTC):适用于从与新加坡没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的国家汇出的收入。
双重征税减免(DTR):适用于从与新加坡有DTA协定的国家汇出的收入。新加坡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DTA,为企业提供更优惠的税收抵免条件。
税收抵免的计算通常基于海外已纳税额和新加坡应纳税额中的较低值。企业需要保留海外纳税证明,以便申请抵免。
对于拓展国际业务的新加坡公司而言,完善的税务规划至关重要。通过合理利用FSIE计划和双重征税减免机制,企业可以显着降低全球业务的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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