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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税新政落地!总局12366官方27问热点解答,帮你一次看懂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首次系统性地明确了离岸信托在设立、存续、终止全链条的个人所得税规则。同一天,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配套的征管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新政一出,震动不小。 不少设立了离岸信托或正在考虑设立的朋友,都在关心:我的信托要不要交税?怎么交?交多少?


别急。2026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一口气解答了关于离岸信托新政的27个热点问题。我把这些官方问答梳理了一遍,挑出大家最关心的核心问题,用一篇文章带你一次看懂。


一、先搞清楚:什么是离岸信托?


什么是离岸信托?

根据2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者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


“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指的是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不过,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不在此列。


简单说:只要是在境外设立、有信托功能的安排,基本都算。


二、谁要交税?在什么情况下交?


个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

根据21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都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覆盖了三个环节:


  • 设立环节:把财产装进离岸信托


  • 存续环节:信托在运作期间产生的收益


  • 终止环节:信托终止清算时的收益


三、怎么交?税率是多少?


1. 设立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交20% 

  •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同样视同个人转让财产,就其取得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不过,如果非居民个人装入的离岸信托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个人的规则处理。

2. 存续环节:收益“穿透”征税

这是新政最核心的变化之一。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都要缴税。


收益按性质分别处理:

  • 财产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损失不能结转)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其他各类所得计算


两种所得不能互相抵减。


另外要注意: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能用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3. 终止环节: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20%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四、特殊情况怎么办?


01


情况一:信托里有多个人

两个以上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怎么交税?

按照个人装入时财产市场价值占全部信托财产市场价值的比例,划分归属每个人的信托财产和所得,分别申报缴纳。


如果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同一离岸信托,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按居民个人的规则处理。

02


情况二:设立人去世了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设立人去世后:

  • 信托由其他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税


  • 信托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的:视为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按规定申报缴税


缴税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

03


情况三:居民身份变了

居民身份变了的怎么算?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后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该个人按规定缴税。

04


情况四:境外已缴税款怎么办?

在境外已经缴的税,可以抵免吗?

可以。居民个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时,已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以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五、什么时候申报?要交什么材料?


1

申报时间

  •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缴纳


  •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 信托终止时: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1

申报材料

需要填报的主要包括:

  • 《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

  •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

  • 离岸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等

首次申报时,还需要附报离岸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信息等资料


六、历史问题怎么处理?



以前设立的信托还没交税怎么办?

21号公告给出了90天的窗口期:

  •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


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21号公告自2026年7月24日起实施。90天窗口期,时间紧迫,相关个人和家族要抓紧了。

总结


这次离岸信托个税新政,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 “穿透征税、全面覆盖” ——不管是设立、存续还是终止,不管是实际分配还是账面收益,只要是居民个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的财产和取得的收益,都要依法缴税。


对于已经设立或考虑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和家族来说,合规申报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建议尽快梳理信托架构和财产情况,在90天窗口期内完成历史税款的申报缴纳,避免后续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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