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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个税新规正式落地!哪些人受影响?如何应对?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

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出台系统性规定,被业内称为“离岸信托个税最严新规”。


本文将为你详细解读这一新政的核心内容、影响人群及应对策略。


一、为什么要出台这项政策?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实际上,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非新设税种,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的细化与明确。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则不具体,实际征管并未普遍落地。


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和税务大数据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征管条件已逐步成熟。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指出,对离岸信托征税体现了依法征税、公平执法的要求。


政策坚持“保护合法、打击违法”的原则,划清合规与避税的清晰边界,不干涉居民正常的跨境资产配置需求。

二、新政核心内容:三环节全覆盖征税


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三个环节分别明确了征税规则。

1

设立环节:装入即视同转让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这堵住了“代持”避税通道。

2

 存续环节:未分配也要按年缴税

这是新规中影响最深远的一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信托收益即使没有分配到个人账户,也要视同分配纳税,不能再以“钱没到我账上”为由不报税。收益根据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适用20%税率。


已按规定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纳。

3

终止环节:清算收益课税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三、谁在反避税范围之内?


新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建立了以下反避税规则:


第一,代持穿透。个人通过他人转移财产但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信托。


第二,“实质性居民”条款。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移民≠免税”。


第三,居民身份变更征税。居民个人装入离岸信托后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需缴税。


四、哪些人受影响?



1. 已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收居民

这是受影响最直接的人群。无论信托设立在开曼、BVI、新加坡还是其他地区,只要委托人是中国税收居民,就需按新规申报纳税。



2. 虽取得外国身份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的个人

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权,但主要业务和收入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无法通过身份变更规避纳税。



3. 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中受益人为居民个人的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如果约定的受益人中存在中国居民个人,该居民受益人需就取得的分配所得申报纳税。



4. 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境外上市企业股权的实际控制人

通过股权或协议控制境内企业的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如果将相关股权装入离岸信托,将面临明确的纳税义务。


五、面临哪些问题?



1. 存量信托的追溯征税问题

新规不仅管未来,还追溯过去。

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对于应缴税款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期限。



2. 存续期间历史收益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由居民个人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向居民个人分配的所得,也应由居民个人按照上述规则申报纳税。上述税款均应于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申报缴纳。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 税款金额可能较大

设立环节按财产增值部分计税,存续环节按年收益计税——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离岸信托,税款金额可能相当可观。不过,对于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4. 信息申报要求高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以及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外文资料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六、如何应对?


1

立即盘点存量信托

第一步是全面梳理。确认自己是否为离岸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梳理信托财产的种类、原值、当前市场价值、存续期间收益等情况。


2

把握90天窗口期

对于2023年以来的应缴未缴税款,务必在90天窗口期内完成申报缴纳,以享受免滞纳金的优惠。错过窗口期,将面临滞纳金乃至法律责任。


3

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顺序确定:

与装入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

无境内企业的,按与信托相关的境内财产所在地;

两者皆无的,按境内经常居住地。

图片截自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

4

准备申报材料

提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离岸信托协议或具有协议效力的相关文件;

装入信托的财产明细清单;

离岸信托组织架构等信息;

离岸信托财务报表、运营收益和收益分配等资料。

5

考虑分期缴税

如果税款金额较大、一次性缴付存在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申请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6

重新审视离岸信托架构

新政压缩了避税空间后,离岸信托将更多回归财富传承、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等核心功能。建议在专业税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指导下,重新审视现有架构的合规性,必要时进行调整。


七、总结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跨境个人所得税征管进入新阶段。对于已经设立或计划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而言,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底线保障。


90天的申报窗口期已经开始倒计时。与其观望等待,不如尽早行动——全面梳理、及时申报、合规运营,才是应对新政的正确之道。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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